被公開指為詐欺嫌疑人,可以要求刪文嗎?

被公開指為詐欺嫌疑人時,最難受的往往不只是刑事程序本身,而是姓名、照片、案情細節被貼上網,甚至被大量轉傳。親友看到後打電話來問,工作上也開始有人保持距離。這種情況下,很多人第一個念頭是「能不能叫對方把文章刪掉」。答案不是一句可以或不可以,而是要看現在程序走到哪裡、貼文裡有沒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、對方有沒有合理查證,以及公益討論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。先弄清楚自己卡在哪一關,再決定要寄存證信函、向平臺申訴,還是直接進入民事與刑事程序,通常會比一開始就亂槍打鳥有效。

被公開指為詐欺嫌疑人時,要求刪文與名譽權救濟的程序示意
▲ 被公開指為詐欺嫌疑人時,先確認程序階段與貼文內容,再評估刪文請求與名譽權救濟。

先確認你現在是在偵查、起訴還是判決後

同樣一則「某某人涉詐欺」的貼文,在偵查中、起訴後、判決確定後,法律評價與救濟重點不會完全一樣。偵查中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4 條揭示無罪推定,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應推定其為無罪;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45 條也規定偵查不公開。這兩條不是說網友一定不能討論,而是提醒,案件還在偵查時,把嫌疑人直接講成「詐欺犯」,在名譽權與個資爭議上比較容易站不住腳。

起訴後,案件資訊的公開程度會提高,但公布姓名、照片、聯絡方式或案件細節,是否必要,仍要衡量公益與比例。判決確定後,若獲無罪確定,請求刪文的正當性通常會提高;若判決有罪確定,也不代表任何貼文都合法,還是要回到個資法要件與誹謗罪構成判斷。家屬常問「不能因為還沒判決就全部刪掉嗎」,實務上沒有這種一體適用的答案。

程序階段 可主張的重點 實務注意
偵查中 無罪推定、偵查不公開、個資刪除請求 媒體或網友可能主張言論自由與合理查證,能否刪除仍以個案為準
起訴後 名譽權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、損害賠償 案件已公開,但公布姓名照片是否必要,仍須衡量公益與比例
判決確定後 若獲無罪確定,請求刪文的正當性通常提高 仍要區分個資法要件與誹謗罪構成,不是所有貼文都必然違法
詐欺案件程序階段與刪文請求評估重點示意
▲ 程序階段不同,可主張的刪文理由與名譽權救濟重點也會跟著改變。

個資法刪除請求的要件與例外

姓名、照片、聯絡方式、任職單位、案件描述,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某個人,就可能屬於個人資料。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2 條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很廣,實務上不是只有身分證字號才算。若貼文把「某某人涉嫌詐欺」加上照片、住處附近、工作地點或交易細節,讓周遭的人可以認出是誰,通常就有主張個資法的空間。被指為嫌疑人是在講「涉嫌」,與判決確定的犯罪前科不同,但仍可能因為可識別而受該法保護。

當事人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 條,得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、刪除,而且這項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。換句話說,如果對方蒐集或利用你的個資沒有正當事由,你可以先正式提出刪除或停止利用的請求。但權利存在不等於一定刪得掉,請求是否獲准仍要看個案。

真正的關鍵在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1 條。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,當事人得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;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得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;違反本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資時,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。但條文有但書,例如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,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形,可能成為拒絕刪除的理由。媒體報導、公益討論、消費者警示,常會在這裡主張言論自由與合理查證。

提出請求後,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3 條,受理者原則上應在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,但以不超過十五日為限,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。這是受理機關或業者的處理期限,不是下架期限,十五日內可能得到的是駁回決定。另外,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,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,利用也原則上應在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,這分別規定在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9 條與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20 條。是否落在必要範圍,須就個案判斷,無法一概而論。

名譽權部分,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,這是《民法》第 18 條。要請求金錢賠償,須另外找侵權行為的規定當依據。不法侵害名譽且情節重大,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,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,則見於《民法》第 195 條。至於適當處分是什麼、能不能要求對方道歉或刊登啟事,由法院個案判斷,不保證會照當事人要求的方式處理。若對方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,也可能依《民法》第 184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刑事責任方面,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,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 310 條誹謗罪,但《刑法》第 311 條也規定,以善意發表言論,例如自衛自辯、保護合法利益、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,不罰。是不是善意、是不是適當評論,由法院個案判斷。誹謗罪章之罪依《刑法》第 314 條須告訴乃論。個資法部分,若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,違反特定蒐集、處理、利用規定且足生損害於他人,可能涉及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41 條的刑事責任,但現行構成要件與刑度以最新條文為準,提告前建議先請律師或檢警確認。

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,當事人認為自己明明還沒被判有罪,對方就應該立刻刪文,但平臺或發文者往往會主張合理查證、公益討論或執行業務所必須。能不能刪除,仍要回到個案中的資料類型、蒐集目的、公益程度與損害大小判斷,不是未判決確定就能一律刪光。

從存證到下架:可執行步驟

被公開指涉時,最忌諱的是先跑去留言對罵,或自行肉搜對方。情緒性反擊常讓自己多出新的風險,也可能把原本有利的證據弄亂。建議照下列順序處理。

  1. 先完整截圖與備份網頁。記錄網址、帳號、發布時間、內容、按讚數、分享數與留言,必要時作成公證或可信時戳。不要只存一張截圖,因為貼文可能被編輯或刪除。
  2. 判斷貼文是否含可識別個資。姓名、照片、聯絡方式、案件細節、任職單位、車牌、住處附近等,都可能是個資。同時確認目前是偵查中、起訴後或已判決確定,這會影響後續主張的強弱。
  3. 向發文者或平臺提出刪除與停止利用請求。可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 條、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1 條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,並依《民法》第 18 條、《民法》第 195 條主張除去侵害與回復名譽。
  4. 以存證信函或平臺申訴要求限期下架。內容要具體寫出網址、侵權文字或圖片、法條依據與希望處理的期限,並保留送達與申訴紀錄。和平臺往來時,避免使用情緒字眼,把事實與請求寫清楚即可。
  5. 對方不理時,評估民事與刑事途徑。民事可請求損害賠償、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,必要時評估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。刑事則可向檢警提出誹謗、個資法第 41 條等告訴,但要注意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237 條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。看到貼文、知道是誰發的,就開始起算,不要拖。
  6. 若懷疑是偵查中資訊外洩,向承辦機關或政風單位反映。這可以處理洩密與行政責任問題,但不當然直接產生下架效果。下架仍要回到平臺政策、個資法請求或法院命令。

實務上常見的是,平臺未必只因當事人主張就下架,常需要法院命令、主管機關函文或平臺政策審核。因此平臺申訴與法律程序宜並行,不要只等其中一邊。若貼文還涉及詐欺集團或人頭帳戶等背景,也可先了解遇到詐騙怎麼辦?了解台灣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法律構成與預防措施,把刑事案件與名譽權救濟分開處理。

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提醒是,個資法第 11 條有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等例外,媒體報導或公益討論可能主張言論自由與合理查證。能否刪除仍以個案為準,不宜看到貼文就認定一定違法,也不宜因為對方是媒體就完全放棄主張。

常見問答

問:我還沒被判有罪,可以要求把所有貼文刪掉嗎?
不一定。無罪推定是刑事認定原則,不代表所有指稱都違法。若貼文含姓名、照片、案件細節等可識別個資,可先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 條、第 11 條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;但對方可能主張言論自由、合理查證或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,仍要由個案判斷,並非未判決確定就能一律刪光。

問:個資法第 11 條的「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」是什麼意思?
這是刪除請求的例外之一。若持有資料者能證明是為了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,例如媒體合理查證後的報導、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所需,就可能拒絕刪除。實務上會衡酌資料正確性、蒐集目的、公益與當事人權益,不是對方說了就算。

問:平臺申訴成功就等於法院判決嗎?
不等於。平臺申訴是依平臺政策審核,可能下架也可能保留,結果不具法院判決的效力。若對方不下架,仍要評估存證信函、民事除去侵害與損害賠償、刑事誹謗或個資法告訴等途徑,平臺申訴可與法律程序並行。

問:對方不下架,我可以先告誹謗還是先請求民事?
沒有絕對先後,通常先完整存證,再寄存證信函或平臺申訴要求限期下架。若對方不理,民事可請求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與損害賠償;刑事誹謗罪須告訴乃論,有六個月告訴期間,宜注意時效。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評估急迫性與擔保。

問:刪文後還能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嗎?
可以。刪文只是除去侵害,不影響已經發生的名譽損害。若情節重大,仍可依《民法》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,並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。但要注意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30 條等時效規定,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可能消滅。若改走民法侵權行為請求,時效另有規定,須另行查證,本篇不寫死數字。

結語:先穩住證據,再談下架與求償

被公開指為詐欺嫌疑人時,最怕的是在慌亂中把證據刪掉、把對話紀錄清空,或一時氣憤跑去回罵,反而讓自己在後續程序中處於不利位置。先截圖、備份、記錄網址與時間,再確認案件現在是在偵查、起訴還是判決後,接著才有辦法決定要發存證信函、向平臺申訴,還是進入民事與刑事救濟。個資法刪除請求、名譽權除去侵害與損害賠償,可以並行評估,但每一項都有要件與例外,實務結果仍以個案為準。

若你或家人正卡在類似情況,建議及早預約諮詢鍾律師,把程序階段、貼文內容與證據狀況一次講清楚,再決定要寄存證信函、向平臺申訴,或進入民事與刑事程序。初次電話諮詢或初次見面討論原則上免費,服務地區以雙北為主,鍾律師會先把程序與風險說清楚,再一起決定下一步,盡量有效率地解決法律問題。預約請見 聯絡與預約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