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約公證後房客欠租,房東能直接強制執行嗎?

很多房東以為租約去公證,之後房客欠租就能直接趕人。真正的關鍵有兩個:公證書上有沒有載明「逕受強制執行」,以及寫進去的可執行事項範圍有多大。同樣是欠租,公證書寫法不同,房東走的路可能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也可能是得另外起訴;房客收到的文件不同,救濟方式也不一樣。這篇用決策樹的方式,先把讀者分成房東、房客兩條路,再分別說明程序、文件與期限。

租約公證後房客欠租,房東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示意圖
▲ 租約公證後能否直接強制執行,取決於公證書是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以及可執行事項的範圍。

先看執行名義:公證書什麼情況可以直接強制執行

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名義。依現行《強制執行法》關於執行名義之規定,公證書若符合《公證法》要件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得作為執行名義之一。可對照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4 條與《公證法》第 13 條的條文內容,並不是只要送去公證就自動生效。

依《公證法》第 13 條,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特定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,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。條文列舉的類型包括: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、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;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;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;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。

放回租約場景,最常見的三種記載是欠租金錢、違約金、租期屆滿返還房屋。前兩項屬於金錢給付,只要公證書把金額、期間與計算方式寫清楚,通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第三項屬於返還建築物,法條要求「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」,所以公證書要把租期起訖與返還標的寫明白,才有機會直接執行。

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「欠租後提前終止,再要求返還房屋」。這種返還房屋不是租期屆滿交還,而是租約經終止後交還。實務上常認為,若公證書沒有把終止後返還房屋一併載明,就不能只憑這份公證書直接點交,房東可能得另外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。這也是為什麼同樣寫了逕受強制執行,欠租與還屋的結果會不一樣。

公證書常見記載事項與直接強制執行關係
公證書記載事項 能否直接強制執行 房東要注意 房客可主張
欠租金錢 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,通常可 金額、期間與計算方式要明確 已清償、抵銷或金額錯誤
違約金 若載明且金額特定,通常可 違約金過高可能被酌減 違約金過高或未發生
租期屆滿返還房屋 若載明並定有期限,通常可 期限與標的物要寫清楚 租期未屆滿或已續租
欠租提前終止後返還房屋 公證書未載明終止後返還時,常有爭議 可能需另訴取得執行名義 終止不合法或公證書範圍不及

執業提醒:鍾律師實務上會先請房東翻到公證書的「逕受強制執行」欄位,逐字確認可執行事項與金額。範圍寫太寬或太窄都會影響後續程序,例如只寫欠租卻想一併請求返還房屋,程序就會卡住。實際判斷仍以個案公證書文字與法院認定為準。

房東篇:從欠租催告到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

房東要從欠租走到強制執行,順序大致固定。差別只在公證書涵蓋範圍夠不夠,以及每一步的證明有沒有留下來。

  1. 步驟一:核對公證書。確認可執行事項、金額、期間與標的。欠租是否寫明每月金額與總額?返還房屋是寫「租期屆滿交還」還是也包含「終止後交還」?這一步決定後面能不能直接用公證書,還是得另外取得執行名義。
  2. 步驟二:計算欠租並催告。依《民法》第 440 條,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時,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,承租人於期限內仍不支付,出租人才能終止租約。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,才有該條的適用。催告建議用存證信函,寫清楚欠租月份、金額、匯款方式與催告期限。

執業提醒:催告與終止階段就要保留送達證明與欠租明細,不要等到聲請執行才回頭補。實務上常見因為只有寄件證明、沒有收件回執,或欠租明細未扣除已付款與押金,被法院要求補正而延誤程序。實際要求仍以受理法院的通知為準。

  1. 步驟三:催告期滿後合法終止租約。確認催告期限已過且未獲清償,再寄發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,並在函文中載明終止日與依據。同時回頭檢查返還房屋是否落在公證書可執行範圍內,若不在,就要評估另訴。
  2. 步驟四: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。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4 條提出執行名義,附上公證書正本、催告與終止證明、欠租明細、建物謄本與戶籍謄本等文件。執行標的是金錢還是房屋點交,聲請狀寫法不同。
  3. 步驟五:追蹤法院補正與執行命令。法院可能要求補件、查明執行標的或通知地政、戶政資料。若房客提出異議或聲請停止執行,再依後續通知評估應對方式,不要自行中斷程序。
聲請強制執行常見文件
文件 用途 常見缺漏
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表明債權人、債務人與執行標的 執行金額或標的寫不清楚
公證書正本 作為執行名義 只附影本或條款頁缺漏
催告與終止租約證明 證明欠租與終止合法 沒有送達回執
欠租明細 對應公證書可執行金額 未扣除已付款或押金
建物謄本與戶籍謄本 確認執行標的與債務人 地址或身分資料不符

房客篇:收到強制執行通知後的異議、停止執行與協商

房客收到執行命令時,先看救濟期間與是否需供擔保,再決定異議之訴、停止執行或協商。實務上常見只憑電話中的口頭承諾就放著不管,結果錯過期限。程序上的期限不會因為雙方還在談而自動延後,實際期間仍以收到的法院文書記載為準。

第一步是分辨收到的是什麼。扣押命令針對的是金錢債權,例如薪資或存款;執行命令可能涉及動產查封;點交通知則是針對房屋返還。文件不同,可以主張的理由與期限也不同,先看清楚文書名稱與法院案號,再往下判斷。

如果認為欠租金額算錯、已經還清、有抵銷事由,或公證書效力範圍根本不及於被執行的標的,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,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4 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。這是以訴訟方式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,起訴後還要把起訴證明陳報給執行法院。

想讓執行暫時停下來,則要看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8 條。原則上強制執行不因債務人聲請而停止,必須符合法定事由,且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擔保後才裁定停止。擔保金額與是否准許由法院個案判斷,不是聲請就一定停。

至於協商還款與分期,可以談,但協商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執行。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同步進行:一邊與房東談條件,一邊確認救濟期限,必要時先聲請停止執行,避免房子被點交後才回頭爭執。

常見問答

租約公證後,房客欠租一個月,房東可以不催告就聲請強制執行嗎?

原則上不行。即使公證書載明欠租逕受強制執行,房東仍應先依《民法》第 440 條催告,並在期限內未獲清償時合法終止租約,再持公證書與相關證明聲請強制執行。若公證書未載明欠租逕受強制執行,則須另外取得執行名義。

公證書寫了逕受強制執行,房東就一定可以直接把房客趕走嗎?

不一定。返還房屋通常限於租期屆滿並經公證書載明的情形。若房東是因欠租提前終止租約,而公證書未載明終止後返還房屋,實務上常認為不能只憑該公證書直接點交,房東可能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。

房客收到強制執行通知,可以先跟房東談分期付款嗎?

可以談,但協商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。房客若要暫停執行,應確認能否請房東向法院撤回,或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8 條聲請停止執行,並注意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起訴期限與擔保要求。

房客認為欠租金額算錯或已經還清,該怎麼救濟?

可在執行程序終結前,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 14 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主張清償、抵銷、金額計算錯誤或公證書效力範圍不及。必要時可依同法第 18 條聲請停止執行,通常需要提供擔保。

房東聲請強制執行,通常要準備哪些文件?

常見文件包括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、公證書正本、催告與終止租約證明、欠租明細、建物謄本與戶籍謄本等。實際文件會因執行標的、法院要求與公證書記載而不同,缺件時法院通常會通知補正。

結語:先確認公證書與程序位置,再決定執行或救濟

租約公證後房客欠租,房東能不能直接強制執行,答案不在「有沒有公證」,而在公證書上逕受強制執行的欄位怎麼寫。欠租金錢與租期屆滿還屋,通常有機會直接執行;欠租後提前終止再要求還屋,則常需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。房東該做的是核對範圍、催告、合法終止、備齊文件;房客該做的是先分辨收到的文書、確認期限,再評估異議之訴、停止執行或協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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