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檢署傳喚當證人,到庭陳述與拒絕證言的界線
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,身分欄寫著「證人」,很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:「又沒做壞事,為什麼要去?」第二個反應是:「不去會怎樣?」證人的位置和被告不同,但不等於沒有責任。證人到庭通常要具結,具結之後的陳述如果和事實不符,可能牽涉偽證罪。這篇先把程序位置講清楚,再談哪些情況可以拒絕證言,以及到庭前該先做哪些準備。

收到傳票先確認身分、階段與到庭資訊
同樣是「請你去說明」,發文單位不同,程序階段就不同,應對方式也不一樣。拿到通知單的第一件事,是看上面的機關名稱、案號股別、到庭時間地點,以及最關鍵的身分欄。
傳票上的機關與身分欄怎麼看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75條規定,傳喚證人應該用傳票。傳票上會記載案號、股別、應到時間與處所,以及被傳喚人的身分。身分欄寫「證人」、「關係人」、「被告」還是「告訴人」,代表你在這個案件裡的位置不一樣,能主張的權利也不一樣。
警詢、偵查、審判的差別
警察局的通知書、地檢署的傳票、法院的傳票,分屬三個不同階段。搞清楚自己在哪一關,才知道接下來可能往哪裡走。
| 通知類型 | 發文單位 | 常見身分欄 | 程序階段 |
|---|---|---|---|
| 警察局通知書 | 各警察分局、刑事警察大隊 | 關係人、證人、犯罪嫌疑人 | 偵查最前端的警詢 |
| 地檢署傳票 |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| 證人、被告、告訴人 | 檢察官偵查中 |
| 法院傳票 | 地方法院 | 證人、被告、告訴人 | 案件已起訴,進入審判 |
實務上常見的是,身分欄寫「關係人」的人以為自己只是去坐一下,但關係人並非法律上的正式身分,隨著偵查進展,有可能被改列為被告。這不是要嚇人,而是提醒:到場前先弄清楚自己的位置,心裡才有底。
到庭時間地點與請假期限
傳票上的時間通常不會太趕,收到後先確認當天能不能到。如果確定有困難,請在期限前處理,不要等到當天才想辦法。地檢署的庭期安排有既定流程,臨時缺席對自己最不利。
到庭流程、具結與拒絕證言的界線
以地檢署偵查庭為例,當天流程大致固定,但每一段都有要注意的地方。以下依序說明。
- 報到與人別訊問。檢察官會先確認姓名、年籍、身分證字號與住居所,這段是核對身分,不是問案情。
- 權利告知。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5條規定,訊問證人前應調查人別及與被告的關係,告以具結義務與偽證處罰;應命具結的人,還要告以得拒絕證言。這段話要聽清楚,它關係到後面怎麼回答。
- 具結。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6條規定,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,由你朗讀結文並簽名。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的人,不得令其具結。
- 訊問。問題通常從基本時序開始,例如當天在哪裡、和誰接觸、看到什麼。回答時盡量具體,不確定就說不確定,不要用猜測填空。
- 筆錄確認。筆錄會當場或在庭後讓你確認。簽名前逐字看過,有錯字、漏字或意思被寫歪,都可以當場請求更正。
拒絕證言的法定事由
可以拒絕證言的情況,法律有明文規定,不是「不想講」就能拒答。最常被用到的是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1條:證人如果因為陳述,可能讓自己或與自己有第180條第1項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,可以拒絕證言。
另外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0條規定的關係人,包括現為或曾為被告的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姻親,以及訂有婚約、家長家屬等身分,也可以拒絕證言。如果涉及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,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2條對醫師、心理師、律師、會計師等職業也有拒絕證言的規定,除本人允許外得拒絕。
| 情境 | 可否拒絕證言 | 主要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陳述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| 可以,應先告知 |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|
| 與被告是配偶或近親關係 | 可以 |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|
| 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 | 原則可以,本人允許除外 |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|
| 單純不想出庭、覺得麻煩 | 不可以 | 證人出庭為法定義務 |
| 問題與案情無關 | 可以說明理由後請求排除 | 訊問範圍的界線 |
要特別提醒的是,拒絕證言的原因要在訊問前,或知道自己有這個原因時就講清楚,讓檢察官判斷。若前面都照實回答、後面才突然拒絕,先前的陳述仍然有效,也可能讓自己的位置變得尷尬。若你判斷自己恐怕不是單純的旁觀者,第181條的告知就是關鍵訊號,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如何陳述。
還有一個常見誤解:證人原則上沒有律師在場的權利,這點和被告的辯護人制度不同。但這不代表不能先諮詢律師。到庭前把可能的問題、自己的角色、要不要主張拒絕證言討論清楚,通常比當天臨場判斷更穩妥。
不到庭的風險、請假改期與到庭前準備
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後果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78條規定,證人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得處罰鍰並得拘提;再傳不到,亦同。傳票若已合法送達,就不能用「沒看到」帶過。另外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93條,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,得科罰鍰;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。
請假與改期的正確做法
當天真的有事,正確做法是提前請假,而不是當天不出現。常見可以接受的正當理由包括就醫、出國、重大親屬事故等,通常需要附上證明。單純工作忙碌、要上班,實務上不一定會被接受。請假准駁與否仍以個案認定為準,寫得愈具體、附件愈完整,愈能留下紀錄。
到庭前可先整理的資料
- 把時間序寫下來。從收到通知往前推,把相關日期、地點、對話與在場的人列成清單,避免現場回想時前後顛倒。
- 保留手上的資料。訊息、通話紀錄、匯款明細、契約或單據,先備份起來。證人陳述的可信度,往往取決於能不能和客觀資料對上。
- 確認自己的身分。通知上是證人、關係人還是被告,意義差很多。身分欄讓你不確定時,先問清楚再決定下一步。
- 整理想說的重點順序。先講客觀發生的事,再講自己的判斷。不要為了配合問話而推測。
- 簽筆錄前逐字看過。確認記載與你的意思一致再簽名,有出入就當場請求更正。
實務上常見當事人以為證人只是去「說明一下」,忽略了具結後的偽證責任。依《刑法》第168條規定,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判時,證人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虛偽陳述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是否構成偽證,仍要看有沒有具結、陳述是否屬於對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,以及是否出於故意,不能一概而論。記憶不清和刻意說謊,是兩件不同的事。
另一個實務提醒是筆錄。簽名就是對內容負責,記載與原意有落差時,當場請求更正最省事,事後再爭執往往更費力。這也是鍾律師在陪當事人走程序時,會特別提醒的一個環節。
常見問答
Q1: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?
原則上不行,證人出庭是法定義務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78條可能被裁處罰鍰並得拘提。若當天確有困難,應提前以書面向承辦股別請假並附證明,不要當天缺席。
Q2:當證人說錯話就會成立偽證罪嗎?
偽證罪的前提是具結後,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做虛偽陳述。記憶不清、表達不精確,和刻意說謊不同。是否成立仍須看個案內容與有無具結,不確定時最好先諮詢律師。
Q3:我覺得自己也可能涉案,到庭時可以拒絕證言嗎?
可以,但須依法定事由並適時主張。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81條,陳述可能讓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時,得拒絕證言。檢察官訊問前應告知這項權利,建議到庭前先與律師討論如何表達。
Q4:證人可以請律師陪同在場嗎?
實務上證人原則沒有律師在場的權利,這點和被告的辯護人制度不同。但可以先諮詢律師,把陳述範圍、可能風險與應對方式討論過,再決定到庭時怎麼說。
Q5:請假要怎麼請才不會被認為是故意不到?
愈早愈好,並以書面向承辦股別說明,附上就醫、出國或其他證明。只用電話口頭請假較難留下紀錄。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仍可能面臨罰鍰或拘提。
結語
證人身分看起來比被告輕鬆,但具結之後的陳述責任並不輕。先確認通知上的身分欄,搞清楚自己現在在警詢、偵查還是審判階段,再判斷有沒有拒絕證言的事由,最後才決定怎麼說。這個順序看起來慢,實際上最能省下後面補救的力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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